賣弄色情 搞是搞非 《台壹》涉多宗官司

2020022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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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壹》前記者臧家宜(左)與男友黃尚平(右),於2006年因恐嚇勒索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各被判入獄。
壹傳媒旗下刊物案底纍纍,不僅香港《壹週刊》屢被批評為「淫媒始祖」、誨淫誨盜,曾被裁判官形容不雅物品檔案「厚如一疊」,曾在港有售的台灣《壹週刊》亦不遑多讓,在港曾多次因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而被定罪。壹傳媒黎智英將狗仔隊文化引入台灣,台灣《壹週刊》更多次因報道手法有問題,在當地牽涉多宗官司,甚至有前記者被判入獄。
至2017年8月,台灣《壹週刊》在港有12次因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而無妥善包裝和附上警告告示,被法庭定罪判罰的紀錄,罰款額由5000至2萬港元不等,其中一次更涉及發布淫褻(第三級)物品。無論在香港或台灣,均屢遭教育界人士批評賣弄色情,嚴重扭曲青少年道德價值觀。
《台壹》在當地亦多次牽涉誹謗、毀損名譽及勒索的官司,有案件被法庭罰款,更曾有前記者被判入獄。《台壹》前記者臧家宜與男友黃尚平,於2006年企圖藉出書披露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涉嫌逃稅等負面消息,恐嚇勒索郭100萬美元(780萬港元),2人其後各被判入獄8個月。
2013年,《台壹》因報道遠東集團不法挪用基金興建豪宅牟利,被該集團控告惡意毀損名譽,法庭裁定該刊須賠償80萬元新台幣(約21萬港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2015年,《台壹》有報道稱,台中地院蔡姓法官承審一宗恐嚇官司判處無罪,又批蔡的判決「離譜、罕見、最扯」、是「離譜法官」,蔡憤而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台壹》記者未合理查證、報道錯誤,侵害蔡的名譽權,去年6月判壹傳媒與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35萬元新台幣(約9萬港元),並登道歉聲明。
2017年,台灣職棒隊伍「中信兄弟」與7名球員解約,該刊報道事件與球員「打假波」問題有關,遭前球員發聲明澄清,並向該刊提出刑事起訴,檢方展開調查。
2018年3月,《台壹》拍攝女星林志玲位於台北文山區的香閨照片,林因私隱被侵犯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案件,法官認為《台壹》為刺激銷量,侵犯他人私隱,判該刊總編輯等人須連帶賠償林志玲80萬元新台幣(約21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