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志玲罪成 台《壹週刊》娛樂新聞主管判囚3月
壹傳媒黎智英旗下的台灣《壹週刊》將在本月底結束營運之際,該雜誌一名娛樂新聞記者偷拍藝人林志玲一案於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台媒周五(21日)報道,涉事陳姓記者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該記者的吳姓主管判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3萬港元)。
法官認為,陳男身為新聞從業人員應守法,卻不法侵害林志玲的居家安寧以及個人隱私。但念他在事後坦承犯錯,與林志玲達成和解,刊登道歉聲明,知所悔改,他亦是實際前往偷拍的人,並負責後續作業、撰文。陳男的吳姓主管則是審核、編輯。法官遂判囚陳姓記者有期徒刑4個月,但緩刑2年;吳姓主管判有期徒刑3個月及易科罰金。
根據台灣刑法,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罪名(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判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士,可用新臺幣1000元(約256港元)、2000元(約513港元)或3000元(約770港元)折算一日刑期。但較嚴重的罪名,如誣告罪、偽證罪等則不適用。
事發於2017年3月11日,陳男以具備夜視功能的高倍數攝影機,在台北文山區林志玲豪宅對面偷拍,並誤把林志玲的經理人當作言承旭。林志玲的居家生活照片其後刊登在《壹週刊》第878期娛樂本封面,以標題「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並指「疑似林志玲女子裹着浴巾關紗門」,吸引讀者購買。
林志玲事後控告《壹週刊》邱姓總編輯、負責娛樂新聞的吳男及拍攝的陳男,並向《壹週刊》索償1000萬元(約256.4萬港元)。法官認為,《壹週刊》為刺激銷量、廣告牟利,選擇冒着侵犯他人私隱權的法律風險而報道,故判總編輯、副總編輯和陳姓記者共同侵犯林志玲私隱權罪成,須向林志玲賠償80萬元(約20.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