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指幫忙轉發訊息 已觸犯「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

2020032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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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指不應因條例多年未經啟動過就不引用。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疑在網上發布警員和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涉嫌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和第10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行,被警方拘捕。法律界人士指,有關條例自1971年訂立以來至今未曾使用過,但指該法例涵蓋有人分享或發布違例訊息的情況。
身兼大律師的議員梁美芬表示,過去40多年未曾見過有關條例的檢控案例,原因為過去未曾出現相關案例。梁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都能涵蓋即使在網上分享違法或誹謗訊息,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你幫忙轉發煽動性訊息,公布就有責任,就係畀第三方見到和收到,就構成誹謗,故煽動都一樣,只要你個訊息係發布畀第三個人,就已經係中。」她又說,若無法找到訊息原作者,轉發者亦有相關法律責任。
至於若轉發訊息及後删除,梁強調,刑事犯法並非删除就無事,「好似偷竊,即使你放番落去,還返偷咗嘅嘢,你都係犯法。」梁續指,有人發布有關煽動仇恨的言論,理應用今次條例檢控,而不應只關注該條例是否多年未經啟動過,「縱容有關言論,等於懲罰大眾社會」。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內容原意涉及較多政治色彩,部分條文提及稱謂現時已不復見,但當中亦有兩項條例提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相信警方是循有關內容作控告。另外,條例亦提及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亦是犯法,但當中是否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是有所爭拗。
陸續指出,有其他同樣實行《普通法》的國家或地區認為要取消有關政治色彩的條例罪行,並且已有其他罪行可以取替檢控。他又指,《條例》第9條第2部分亦有列明,若言論屬指出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則不屬違反有關法例,「依家警方拉就用呢個罪名,但告唔告得入,我真係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