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15人涉違反公安條例 最高判監5年
202004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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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18日)拘捕黎智英、李柱銘、區諾軒、梁國雄、楊森、何俊仁、黃浩銘、陳皓桓、吳文遠、何秀蘭、蔡耀昌、單仲偕、吳靄儀、李卓人、梁耀忠共15人,涉嫌於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反修例示威遊行中違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捕。另外,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和陳皓桓則另涉「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
警方指,被捕的15人全部涉嫌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條例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3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方另外以「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拘捕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和陳皓桓,應涉及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向外公告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和反對的遊行,而刑罰同樣按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15名被捕人士將會或已被落案起訴,案件將於下月18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在東區法院處理的案件,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若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若有需要,案件或會轉介更高級別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