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禁歌舞取酬 議員批評罰款額偏低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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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加強對公園內歌舞表演釀成噪音滋擾的刑罰。
部分人士在各區公園內表演歌舞而產生的噪音問題備受社會關注。民政事務委員會今(11日)開會討論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管制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政府建議修例,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作歌舞表演及收取報酬,並將最高罰款金額增至10000元,監禁期為14日。會上議員普遍支持相關修訂,但有議員直斥公園噪音問題滋擾市民多年仍未解決,認為修訂下的最高罰款額仍然偏低,建議政府考慮「遞進式」罰款,當重覆犯規可加重懲罰,增加阻嚇作用。
議員鄭泳舜指出,屯門公園及土瓜灣海心公園的噪音問題對鄰近居民影響甚大,惟多年來投訴無門,如今終迎來修訂規例的機會,但最高罰款金額卻僅為10000元。他建議當局考慮將屢次犯規者的罰款增加至高過初犯時。另一議員尹兆堅點名批評屯門公園為噪音滋擾的重災區,他擔心目前的修訂未能針對不同的收取報酬形式,例如有人將報酬以電子支付形式交收,以及延後於公園以外的地方獲取報酬等,造成漏洞。委員會主席劉國勳則關注當局會否設下「黑名單」,納入屢勸不改的犯規者,禁止他們進入公園範圍。
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承認指,當局過去留意到部分公園內的表演活動「有少少失控」,他認為修訂法例有助加強執法成效,目標得到議員支持後,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完結前得以完成有關修訂。徐指出當局擬訂最新的最高罰款額時,已參考其他與噪音滋擾相關的法例,認為10000元已比修訂前的最高罰款額多出五倍,相信能回應社會訴求。至於應對收取報酬形式如電子支付等,徐指執法人員會盡力搜集相關證據,屆時呈上法庭交由法官就不同情況而裁決。徐亦認為不需設立「黑名單」禁人入園,因為上述規例本身已賦予康文署人員權利,在發現有人犯規時將對方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