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帶改裝雨傘往遊行 上訴求推翻定罪被駁回
去年9月21日「光復屯門」遊行當日,警方截查一名當時15歲中學男生,搜出改裝雨傘、改裝行山杖及雷射筆,他其後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並於去年11月被判入更生中心。惟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其定罪,高院訟庭今(20日)駁回他的上訴。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作非法用途時,沒有充分考慮專家證人的證供。法官表示,上訴人時發時時在警方防綫前徘徊,及他背囊中的物品裝備是一‍些可用作肢體碰撞中保護自己的物品,他必定不是意圖參與和平的遊行,而是以非和平方式表達要求。
法官指出,雷射筆是可以傷害他人的物品,根據案例,只要被告人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有充分證據支持,亦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就管有改裝雨傘和行山杖的意圖,法官指出,上訴人事發時帶着一‍把破爛的雨傘出現在遊行示威中,又在警方的防綫前徘徊,更把行山杖收藏其中,他打算前往遊行,身上也有大量其他防護裝備,原審裁判官因此絕對可以推論改裝該兩件物件的意圖必然是「以用作傷害他人」,這也屬唯‍一合理推論,從而裁定它們是「攻擊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