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港版國安法 國安機關可駐港執法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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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草案出爐!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將港版國安法納入會議議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王晨昨日簡介涉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草案時,指明國安機關可在港成立機構,特首要定期向中央提交報告,而中央將採取「先決定、後立法」兩步走的方式推進。據悉,法案通過後,中央機構執法人員或可在港執法。特首林鄭月娥則指,特區政府支持全國人大審議草案,若獲得通過,將全力配合完成有關立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
有關草案主要針對四個方面,包括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正文部分共有七條,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機構和執行機制。同時亦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應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
王晨指,由於反中亂港及外部敵對勢力干擾,《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自二○○三年受挫以來,法例在香港被別有用心的人污名、妖魔化,有被長期擱置風險。他又稱,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過程中遇到新情況,特別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及公投等主張,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活動,他批評反中亂港勢力公然污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癱瘓政府及立法會,行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危害國家主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制止和懲治。
中央提出採取「先決定、後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港版國安法。第一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先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並就相關問題作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相關法律。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綜合香港具體情況,制訂相關法律,並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在香港公布實施。草案會交予人大代表討論,並將於下周四(28日)人大閉幕時表決。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認為,當法案通過後,中央機構的執法人員或能在港執法,又指近期本港情況不斷惡化,中央認為有迫切性和權責就香港國家安全有所作為,相信大多數港人會支持,不認為會削弱一國兩制。唐續稱,商界首要重視穩定和法治,認為國安法有助穩定社會,強調國安法對大部分市民不會有影響,因他們奉公守法,而言論及集會等自由仍受到《基本法》保障。
特首林鄭月娥昨晚率領一眾主要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見記者,她指由於香港局勢日趨嚴峻,港府全力支持人大制訂相關法律,由港府實施。她承認,自己上任近三年,仍未能就廿三條立法營造理想的社會環境,可見將來亦無法順利進行廿三條立法,因反對派令立法工作舉步維艱,但她強調沒有放棄,只是現時以另一方法去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
她強調,由國家主動出手,既有必要性,也有緊迫性,立法刻不容緩,呼籲市民正面看待,國家安全法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會改變資本主義和法律制度,不會影響本港法治的終審權和裁決權,亦不會影響各項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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