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涉藏刀 今被裁定表證成立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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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靖鋒涉管有摺刀。(梁柱鍇攝)
理大生去年12月在旺角遇查,被搜出摺疊刀及玻璃爆破器,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兩罪,他否認控罪,今(4日)在西九龍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其僱主出任辯方證人,指被告因運輸工作需要,會自備用來拆開貨箱的刀,以及讓顧客簽名的筆。
18歲被告陳靖鋒,報稱任職運輸工,亦正就讀理工大學。他被控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攜有一把摺疊刀和卡片刀;以及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
拘捕被告的警員吳德輝供稱,由於當日有市民號召「三罷」及堵路,警員遂在晚上約10時乘警車在旺角巡邏,現場有大批市民聚集,但車輛仍可駛過。吳在案發地點見到被告等約8人聚集叫囂,形迹可疑,於是落車截查。他負責搜查穿黑褲的被告,他問被告「喺度做乜」,被告不回答。
吳在被告的腰包搜獲一個掛有貓形圖案的鎖匙扣、刀鋒7厘米的卡片刀,以及筆頭有金屬、可以鑿穿玻璃的救生筆;另在被告背包內,發現一把刀鋒約6厘米的陶瓷刀、手套和口罩。吳問被告「點解要帶」,被告不解釋。
吳在盤問下,承認當時沒有試過該救生筆是否可以用來書寫,又同意他在3次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曾在場叫囂,亦不知道被告與其他在場人士的關係。吳另矢口否認曾掟爛被告分別放在背囊及褲袋的手機,但對於被告是否攜帶2部手機,吳表示「印象中得一部」。
事發時是被告僱主的黃瑞雲則供稱,被告在她和丈夫經營的運輸公司任跟車工,需自備用來拆開貨箱的刀,以及讓顧客簽署文件的筆。她見過被告攜帶案中的救生筆及相類似的刀工作,而檢獲的手套亦是與公司提供的屬同款。
聆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