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馬路案審足1年半 脫罪尼籍女子向鄭若驊索償
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的傳票案,拖拉超過1年至審訊第91日何官終判尼泊爾籍女被告脫罪,審訊期間高院更一度批評情況不合理及浪費法庭資源。該女被告於去年案件未完時,已入稟向何官索償。至昨日(4日)她再向高院興訟索償,指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名控方大律師、及2名調查案件的警察對她作出惡意檢控,並要求不少於600萬港元賠償。
原告是Thapa Kamala,被告分別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警員湯銘基(譯音)、警署警長張少華(譯音)、已退休大律師 Francis Haddon-Cave及大律師關文渭。原告於入稟狀稱,她在2016年4月25日晚上在大潭道近美國會被一輛的士撞倒,湯警員接報到場調查,錯誤地記錄她「突然衝出北行線而被撞到」,其後又不當地視她如疑犯,試圖向她錄取警誡供詞,及忽視撞她的的士事發時是高速行駛。而張警署警長就把上述不正確的調查結果呈交裁判法院,令原告被檢控。
原告表示,她被控的案件首次提訊時,裁判官已質疑檢控她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但律政司及首名接手的外聘主控官 Haddon-Cave依靠不正確的鑑證意見而決定繼續檢控。其後 Haddon-Cave在審訊中途退休,改由另一名外聘主控關文渭接手,關亦沒有洽當衡量證供,繼續提控。至於律政司司長作為檢控當局的最終決策者,亦需負起法律責任。
原告指上述兩名警務人員在調查時犯錯,兩名大律師和司長又罔顧或故意無視控方證供薄弱,仍堅持提控,是對她作出惡意檢控,令她無故受壓和失去尊嚴,她為此索償60萬港元。另外其案件被傳媒廣泛報道,造成額外壓力,故她另要求20萬港元加重賠償,原告又指為案件所花的訟費及耗費的時間心力,認為應可獲320萬港元。最後原告指被告的行為屬對她的隨意壓迫,故另要求懲罰性賠償200萬港元。因此其向被告的索償總額為不少於60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