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判囚後挑戰禁參選規定 遭裁定敗訴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去年4月在「佔中」案被判監8個月,按現行法例,他在2024年4月前都不能參選各級議會。去年7月他在獄中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逾3個月的人士在5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選舉法例條文。原訟庭今天(10日)頒判詞,指黃浩銘沒有合理成功機會,裁定他敗訴,並要黃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法官不接納黃浩銘一方指,選民應有權揀選心儀的候選人,並無需要法例插手施加條件。法官同意政府論點,指保護議會名聲及市民對議會的信任,是政府應當促致的合理目的,亦有需要為此目的製訂措施。並不是限制被判監人士參選的正當理由。現時法例對有犯罪紀錄人士參選資格之限制,亦與保護議會這目的有合理聯繫。
法官同意,選舉權、參選權和參與公共事務是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權利。不過限制有關權利到甚麼程度才算恰當,立法機關是比司法機關更適合作決定。雖然黃的大律師指現行法例的「禁賽令」在定罪判刑後便「一刀切」自動生效,當局並無酌情權豁免,但法官就指量刑輕重始終都有經過法庭考慮。法官認為現行法例的對權利限制幅度,並未超越達致目的的合理需要,及已對不同利益作出適當平衡,因此並無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黃浩銘於庭外指,現時的「禁選法」打壓了他們的參選權,對裁決感遺憾但並不意外,會再與律師研究會否進行上訴,又透露本案訟費估計過百萬,希望可從眾籌方面籌得。黃續指,法官在裁決稱事件應交由立法會處理,但他對立法會現時的認受性有懷疑,認為難以修改法例。黃又指到,法庭現就很多問題均推說不應由其處理,質疑「咁有乜會處理,有乜會為人民發聲,秉行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