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襲2警判社服 控方覆核刑期被駁回

202006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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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因2項襲警罪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去年7月警民衝突現場,用「大聲公」推一名警長的長盾,及用「大聲公」向一名警司高聲說話,令警司聽力受損。區早前被裁定兩項襲警罪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要求覆核,聆訊今(12日)在九龍城法院進行。控方指即時監禁是襲警罪慣常刑罰,辯方則重申社服令也會剝奪人身自由,不能視為溫和的判刑選項。裁判官就指區並非預謀犯案,又指每宗案件均需獨立處理,最終駁回控方申請維持原判,控方並要支付辯方。
32歲被告區諾軒被控於19年7月8日約凌晨0時30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先後襲擊警長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
控方今援引案例,指襲警罪行嚴重,刑罰必需具阻嚇性,否則無法保障在前線執勤的警員的安全,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慣常做法是判被定罪者即時監禁。
控方指本案被告在不同時段襲擊2名不同警員,並非單一或連續襲擊,且警司高振邦事後耳部痛楚且出現非永久性聽力損失,增加案件嚴重性。而被告的背景及初犯,都不足以偏離判刑慣例,認為是次判刑不能反映案情嚴重程度。
辯方反駁指,每宗個案均需要個別處理,不能一概而論,而就案中首控項罪而言,被告沒有任何動作襲擊警員身體,即使在次項指控中,警司耳部曾受損傷,但當時「大聲公」和警司耳部仍有一個手臂位距離,且被告亦是在聲浪影響到的範圍之中,2罪與其他同類案件相比不是最嚴重。最終裁判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