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涉截車作路障致奪命車禍 死因庭7月裁決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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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司區永樑指除特殊情況,警方不得利用其他車輛作純粹阻截之用。(梁柱鍇攝)
警方前年在粉嶺公路追截疑超速駕駛的七人車期間,被指將其他車輛當成「人肉路障」,最終該七人車撞到「路障車」,司機及男乘客身亡,有「路障車」司機亦被撞至腦出血。死因庭研訊今(22日)繼續。高級警司供稱除特殊情況外,警方不得利用其他車輛作純粹阻截之用,稱這是「好基本嘅資訊,期望每個同事都知」。死因研訊主任已舉證完畢,法庭押後至7月6日裁決。
今次研訊的2名死者分別是37歲鍾逸揚及26歲張梓豪,鍾是案中七人車的司機。警務處代表陳詞指,七人車司機駕駛態度進取,即使只是慢駛也會發生意外,由追截到意外發生只相距數分鐘,警員未有考慮所有可能性便作判斷,雖然決定或非最明智,但形容是情有可原,對於死因裁判官質疑警員沒有充分了解情況便截車是鹵莽決定,警務處代表則指希望法庭諒解。
自發協助截車的交通警伍日溪早前作供完畢,但因研訊主任認為其解釋不清楚,今再傳召他上庭作供。研訊主任以逐格慢鏡重播案發片段,顯示他曾向右伸直手,質疑他當時是故意停車並示意後車停下。伍再次否認,強調他只想其他車輛慢駛。
當日在指揮及控制中心當值的鄧家倫指,從沒指示警員阻截其他車輛,也不知道有警員有如此計劃。對於伍曾在電台說「我喺九龍坑block(封)曬啲車佢」,鄧稱由於電台有很多人發言,且上級剛巧向他查問事宜,因此聽不到伍的說話,又指若他聽到,會詢問清楚對方的意思。
駐守警察交通總部的高級警司區永樑則供稱,根據《警隊通例》第41章,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警方不得利用其他私人車輛去阻截目標車輛。區又展示手勢,指一般揮動右手代表慢駛,「手唔郁」則代表要求停駛。
區續供稱,警方就事件已成立檢討委員會,認為警方現行程序行之有效,與外國追截車輛的指引亦非常相似,針對事件暫未有結論或建議,但已發出便箋提醒警員執行以上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