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導師收回佣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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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導師收回佣案,終審法院指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錯誤理解案例。
裁判法院早前裁定4宗音樂導師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的案件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向高院原訟庭上訴,但去年遭法官駁回。律政司揀選其中一宗案件作為測試個案,向終審法院申請最終上訴。終院在本月初聆訊後即時判律政司得直,延至今日(30日)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都錯誤理解案例,涉案導師代學生家長洽購樂器,已成為家長的代理人,符合控罪中「代理人」的定義,所以原審裁定控方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裁決是錯誤。不過由於律政司同意不會要求重審案件,所以涉事導師不會再被定罪。
被律政司揀選成為測試個案的女被告趙鶯為小提琴教師,在2013年受學生家長所託物色買琴。被告為對方挑琴後,帶學生和家長到琴行試拉,最終達成交易。不過被告就沒有告知家長,她在交易達成後可從琴行取得回佣2萬港元。她在裁判法院受審時,裁判官認為被告與家長沒有事前已存在的法律關係,所以被告不是家長的代理人。裁判官因此裁定控方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可毋須答辯直接獲判罪名不成立。原訟庭法官認同裁判官的判斷,維持裁判官的裁決。
終院今日在判詞表示,終院先前在陳志雲案和另一宗案例,已裁定要成為法律上的「代理人」,代理人和主事人毋須有事前存在的法律關係。代理人甚至毋須被證明曾被要求行事。只要某甲同意為某乙辦事,而乙有合理期望甲會摒棄自身利益,誠實地為乙的利益行事,那麼甲便是乙的代理人。
終院指在本案中,原審裁判官以被告是自願為家長挑琴,與教琴的業務無關,從而裁定被告不是代理人是法律上犯錯,因此控方上訴應判得直。此外,終院更指被告的行為有令家長合理期望,被告會以其利益行事;但事實上被告收取秘密佣金,令自己陷入利益衝突,破壞了其誠信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