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警方7.1成立國家安全處 揮舞港獨旗幟即可拘捕

202006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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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將於7.1成立國家安全處。
政府今晚(30日)就《港區國安法》刊憲,提到警務處將於7月1日,即明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據悉,該處將由警務處一名副處長掌管,有指由現任監管處處長劉賜蕙升任,或由兩名現任副處長蕭澤頤及郭蔭庶其中一人兼任,最快於本周內公布。
憲報指,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包括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港區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授權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憲報又提到,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由於《港區國安法》今晚(6月30日)11時即時生效,警務人員明日(7月1日)要即時執法,故警隊管理層已向前線同事匯報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執法,包括若在現場發現有人揮舞旗幟、高喊口號及發表演說,涉及煽動、教唆、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已可能觸犯法例,有關旗幟或口號,如涉及「香港獨立」、「成立香港國」、「香港獨立是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香港獨立自強」,即使是明示或暗示,也可能違法。另外,警方亦提及特別情況,若揮舞藏獨、疆獨及台獨旗幟,亦會違法。
警務人員會在現場搜證,包括拍攝及錄影等,根據環境證供作出警告、拘捕,或稍後作出拘捕,但警方其實毋須警告便可作出拘捕。另外,警方亦已準備新的新警告標語,指若有人展示旗幟及呼叫口號有分裂國家意圖,有可能構成觸犯《港區國安法》,會要求停止,否則可能被刑事檢控。
警方發言人表示,《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4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香港警務處將會果斷執法。
發言人續謂,對於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警務處會根據《港區國安法》及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採取拘捕及其他執法行動,以保障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警隊對於維護香港以至國家的安全責無旁貸,定必全面履行應有職責,嚴正執法,恢復社會秩序,確保《港區國安法》在香港有效實施,竭力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