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3種特定情形 案件交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

202006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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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已刊憲及即時生效。
港府於周二(30日)晚上11時宣布,港區國安法刊憲及即時生效。新聞稿列出,在3種特定情形下,案件可交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二、港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三、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以上情況需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除特定情形外,港府依照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