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 不得任主審法官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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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列明,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不得獲任為主審相關案件的法官。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6月30日)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詳細條文內容曝光。其中,有關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要求亦有列明,條文指出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港區國安法》第4章第44條訂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等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法官任期一年。
條文又列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法例第46條訂明,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