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被判危害國家安全 即喪失立法會參選資格

202007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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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立法會參選資格。
「港區國安法」已正式生效。根據條文第三章第三十五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本港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而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亦會於判決後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上述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布。
另外,條文第二十九條亦列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屬違反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