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 可送內地審 最高囚終身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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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昨日通過及正式生效。一連三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在北京閉幕前,以一百六十二票全票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日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即日施行。有關法律條文列明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項罪行,但不具追溯期,量刑起點分三級,刑期會按嚴重程度判處,最高可判囚終身,不接受司法覆核,而嚴重個案中央可保留管轄權,案件有機會移送內地審訊。
香港回歸二十三年以來,仍未能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惟經歷逾一年的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本港成為國家安全缺口的風險日增,故於五月下旬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決定把制訂《港區國安法》納入議程,而由人大決定立法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二十八日起一連三日審議制訂及表決通過有關法律,歷時只約一個月。
隨着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屬全國性法律的《港區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內地官媒昨傍晚六時許公布,有關法律已獲簽署主席令,並自公布之日起、即昨晚十一時起施行。《港區國安法》不設追溯期,量刑起點分三級,並按嚴重程度判刑,例如主犯或罪行重大者,量刑起點為十年至最高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處三年至十年監禁;對於其他參加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至於法律針對的四種罪行,皆可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當中,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人士,量刑起點以三年起計,為四種罪行中刑罰較重的一項。另一方面,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情節嚴重者可判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此外,任何人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會即喪失政治參選權利或公職資格。
《港區國安法》條文內容指出,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人士,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主持常委會閉幕會時表示,立法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強調《港區國安法》將堅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指法律充分考慮兩制差異和香港具體情況,體現「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原則,推動一國兩制事業沿正確方向前進。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及澳門特區政府昨亦分別發表聲明支持立法。
《港區國安法》共六章、六十六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包括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特首林鄭月娥發表聲明,歡迎通過立法,指港府會按法律規定,盡快設立由特首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又指警務處設立國家安全處,履行相關法律條文。律政司發聲明指已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依法處理相關的檢控工作和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