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保安局指警副處長主管國安處 勾結境外勢力須監禁

202007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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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國家安全處將由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
《港區國安法》昨日(6月30日)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於晚上11時刊憲生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7月1日)在記者會證實警隊已成立國家安全處,將由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現正物色人選。他又指,恐怖活動及勾結境外勢力必需監禁。
李表示,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收集分析、調查有關案件、培訓及開展國家安全調查等,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則根據國家安全形式,負責督導、指導工作,按《港區國安法》依法行事。李強調,特區政府承擔處理主體責任,絕大部分案件均有特區政府調查、審理,只有特別情況下才由中央處理,而保安局主責兩部門的協調、聯絡工作。
至於條例指出,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會否影響傳媒採訪,李家超則指,有關條文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延伸,屬於現有法例的延伸,目的是針對四大罪行,警方及紀律部隊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可經律政司向法庭申請提供資料。至於有人士叫口號,又是否違法,他則指,執法人員根據經驗判斷有關人士可能涉及違法,便可做出拘捕、調查、搜證,甚至檢控。
特首林鄭月娥出席記者會時談及,國家此次宣布由國家層面立法,希望藉《國安法》完善體制,讓香港能夠繼續行落去。林鄭承認,回歸至今特區政府未能認真處理一國及地區關係,未能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包括未能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同時未能做好推廣國家歷史的宣傳,促進中央及地區的發展,令香港出現問題,並一觸即發。
她表示,國家此次立法顯示中央有決心恢復香港穩定、保護奉公守法的市民,不被一小撮人的行為影響,維護大多數市民的權益並完善一國兩制,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未來特區政府會做好執行工作。至於執行的經費方面,則由財政司司長從一般收入帳目撥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港區國安法》包括三大類法律。第一是組織法,列明香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架構。第二是實體法,解釋犯罪行為及相關刑罰。第三是程序法,解釋檢控和司法程序,例如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等。鄭強調法律條文清晰,整體按香港所熟悉的程序進行。
另外,律政司需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鄭若驊指工作已大致完成,已安排相關同事,準備需要時開展工作,但仍然需要時間公布部門負責人。
被問及如何界定「憎恨」政府及中央,鄭指,並非由個別行為可以定奪是否違法,需要整體行為考慮。另條文亦清楚指出,涉及組織、策劃及顛覆國家,才會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