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特首批准警方即可監聽涉國安案件 毋須法官授權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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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疑犯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港府刊憲公布的《港區國安法》規定,本港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會循公訴程序作公開審判,惟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的案件,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判決結果則一律公開。值得注意的,根據相關條文,警方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多項措施,包括經行政長官批准下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基本法》第30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先取得既定的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不過,港區國安法第4章43條列明,執法人員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對疑犯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條文亦訂明,執法人員可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凍結或充公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