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議員指媒體如實報道政府醜聞 不唱衰香港不違法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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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揭露官員貪污或僭建等醜聞,不涉及國家安全。
《港區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條文,「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產生憎恨情緒,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令人關注傳媒會否易墮法網,最重可判終身監禁。議員葛珮帆認為,法例原則清晰,傳媒並非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秉承專業操守採訪及報道事實真相,不會因此墮入法網。
法例第3章第4節條文列明,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產生憎恨情緒,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罪3至10年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葛珮帆表示,假如傳媒機構接受外國機構收買或指使,抹黑香港或中央政府,或到外地作出不符事實的裁制呼籲,唱衰香港,令港人對香港或中央政府產生憎恨情緒,便可能觸犯法例。
她舉例說,有傳媒與外國機構關係密切,若以非法手段取得國家機密資料,從而煽動港人對政府的憎恨或仇恨情緒,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如果傳媒以合法方式,正常揭露官員貪污或僭建等與公眾利益有關的罪行,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不會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