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國安法Q&A 立會拉布塞鐵路境外推行港獨均違法
《港區國安法》昨夜(6月30日)11時生效,6個章節共66項條文中,就中央及本港的機構、罪行及處罰等均有詳細規定,不少條文更針對去年反修例衝突中不法行為,如「和你返工」阻塞港鐵、破壞交通燈;「和你飛」堵塞機場;以「家長車接放學」為名接送示威者離開現場避責等行為均可能違法。
法例更明確指出,請求外國政府向港府和中央施壓等行為屬違法。按照相關規定,即使有抗爭者聲稱是「和理非」,亦有機會墮入法網,觸犯參與恐怖主義活動和顛覆國家政權等嚴重罪行。
問:反修例風波中,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港鐵設施,以癱瘓交通的行為屢見不鮮,有關行為今後會否觸犯港區國安法?
答:條文第3章第3節「恐怖活動罪」的第24條,列明「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等即屬犯罪,當中包括「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因此,若藉破壞交通設施或其系統,脅迫港府,以至是中央政府等達到其政治主張,即屬違法,輕則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若有關行為引致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則會被處以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港鐵「和你塞」、機場「和你飛」等活動,有人認為是「和理非」行為,未來這類活動違法嗎?
答:上一項條文亦包括「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犯案者亦會被判囚3至10年,甚至是無期徒刑。
問:抗爭現場不乏「黃藍對決」,多次有持相反意見人士遭到「私了」,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此類行為獲規管嗎?
答:上一項條文亦涵蓋「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受重大損失,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去年不少人駕車接載示威離開示威及衝突現場,以逃避刑責,甚至送糧食、捐物資或募捐等,違反國安法嗎?
答:國安法有關「恐怖活動罪」的第26條,列明「為恐怖活動組織、恐嚇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若示威被官方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接載示威者、運送物資到示威場地、甚至是遙距捐款,亦有機會被視為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物資」、「勞務」、「運輸」、「協助」和「便利」,可被判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者,則可被處以5至10年有期徒刑,以及罰款或沒收財產。若相關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罪行,則會依照處罰較重的罰行。
問:香港不少人或團體請求外國政府制裁港府或北京政府,有不少政治人物遠赴英、美等地求援,這類走「國際線」的行為,還能繼續嗎?
答:同一章第4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第29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為者,一經定罪,可被判罪3至10年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去年「8.31」警方在港鐵太子站執法,事後屢被傳打死人,相關傳言不絕及「悼念活動」每每引發起警民衝突,這類行為會否受規管?
答:國安法的同一條文指出,「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亦違法,港澳辦官員今早(1日)明言,透過造謠引發社會仇恨政府屬此類,更點名「8.31」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察,甚至謠言有可能是衝着中央政府而來,相關行為均可能違例。
問:立法會拉布風盛,由財委會撥款、國歌法審議到內會主席之選,都大打拉布仗,更有議員在議事廳掟臭物,港區國安法能否制止立法會被癱瘓的行為?
答:國安法條文雖沒有訂明「拉布」是否違法,但第3章第2節「顛覆國家政權罪」,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積極參與者,則可被處囚3至10年,其他參與者則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拉布無疑屬阻礙履行職能的行為,處罰則由法庭決定。
問:反修例事件中,公共地方如隧道、橋樑等被人任意霸佔張貼抗議字句,這類「連儂牆」不少涉針對執法人員、官員甚至洩露私隱,國安法對此有否規管?
答:條文第3章第3節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若相關文宣製品被定性及判決為上述行為,即屬犯法,輕則判囚5年、拘役或管制並罰款,重則判監5至10年,並且罰款或沒收財產。
問:近期相繼有港獨或自決組織解散本港總部,或成立海外分部圖規避國安法,亦有海外人士以非港人為由,推動港獨,國安法有何規定?
答:港區國安法第3章第6節第38條列明,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地區「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適用本法」。因此,持外國國籍人士,在本港以外地方,宣揚港獨,或要求外國政府制裁港府或中央政府等,同樣有機會干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4大罪,罰則亦與港人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