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中英版本條文有出入 英文版疑新增監督「大學」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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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英文譯本的第9條,在須加強宣傳、指導等的機構中,多加「大學」一項,與中文版不符。
《港區國安法》上月30日午夜刊憲生效,惟連日來只有中文版,事隔3日後,英文譯本終於在上周五(3日)出爐,但中、英文版並不相符,條文第2章第9條和第10條,分別列明須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和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媒介,兩項條文的英文版均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學)一字。
前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在社交網站發文,指《港區國安法》條文中,第2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責」的第9條中,列明港府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惟英文譯本「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中,卻在「schools」(學校)後面,「僭建」了「universities」(大學)一詞,與中文版有出入。
另外,東網記者亦發現,同一項章節的第10條,亦列明港府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英文版同樣增加了「universities」一詞。記者閱畢全文後,發現只有此兩項條文列明「學校」,而英文版在翻譯「學校」一詞上,除了用上「schools」外,亦涵蓋「universities」一詞。
有官媒早在7月1日凌晨近1時,即法例刊憲生效不足2小時後,率先將條文翻譯成英文,記者翻閱該英文譯本,發現涉事兩項條文與港府的英文譯本一模一樣,未知港府是否參照官媒翻譯條文。
律政司回覆東網查詢時僅重申《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政府各政策局或部門執行條文時,若有需要可向當局尋求法律意見。惟律政司沒有回應大學是否需要加強宣傳、監督的機構,以及是否會在大學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亦無回應條文是否參考官媒的譯本翻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官方英文譯本刊憲當日亦表明,《港區國安法》應以中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