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細則不涉擴大警權 林鄭:不接受司法覆核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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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執法機構使用措施時,需滿足特定條件及受有關人士批准。
港府昨晚(6日)公布《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7日)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重申細則內容不涉及擴大警權,反而正正因為要保障人權而推出細則,列明執法機構使用措施時,需滿足特定條件及受有關人士批准。林鄭又指港區國安法不可接受司法挑戰,細則本身亦不能司法覆核。
針對社會上對港區國安法有不同的理解,林鄭指有人形容「一國兩制」已死是謬誤,因港區國安法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重新確立香港憲法秩序,認為散播謬誤的人似乎別有用心。對於有海外傳媒形容港區國安法是香港的末日,她指相關說法難以立足。另外,亦有人認為港區國安法法例非常嚴苛,漠視人權,林鄭指出不少法律專家均認為法例溫和,並無削弱人權。
林鄭續稱,以她個人理解,港區國安法不可接受司法挑戰,細則本身亦不能司法覆核。對於有西方國家就港區國安法作出回應,她批評該些國家的行為不符國與國之間的互相尊重,難以明白為何西方國家有如此投入的態度,並指有評論反映可能基於中國的掘起。林鄭又指,若然英國單方面改變英國海外公民(BNO)護照制度,相信中央會有所回應,並重申中央政府高度信任特區政府,將會嚴厲執行港區國安法,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