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雷射筆射警眼 前空姐襲警罪成判囚3月

20200707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被告郭麗芬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金融女經理於去年尖沙咀反修例示威期間,涉嫌用雷射筆照警員眼睛,她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今(7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但獲准以2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接納警員正確辨認出被告,而被告被捕時身懷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不相信她僅為途人。裁判官又形容警隊對社會有很大貢獻,直言輕判會增加警方執勤時的困難,拒絕辯方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的建議,直接判她監禁。
28歲被告郭麗芬,曾報稱任職機艙服務員,及後她轉行任職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辯方律師裁決後求情指,相比其他案件而言,本案相對輕微,醫療報告亦顯示事主沒有傷勢,視力也沒有受損,冀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的唯一爭議點是以雷射筆照警的是否被告。辯方質疑證人朱冠強庭上指遭雷射筆照眼少於一秒,事後雖流眼水,但沒有影響視線;書面供詞卻說雷射筆照射維持了3秒,視線受影響,回過神來才展開追截。此外,警員只留意該照射者的衣著,但不能確認其容貌甚至性別。
不過,裁判官認為事主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別,是因為他受到廣泛而深入的提問,因而喚起更多記憶,又形容他表現老實,誠實可靠。另外,被告案發前曾先後2次用雷射筆照射事主,每次長達30秒,這有利他作辨認,也相信他一直有留意被告。
裁判官同時指,雖然法庭裁定警方呈堂的並非涉案的雷射筆,但認為被告被捕過程中不斷掙扎,混亂中弄丟其手中的雷射筆亦是情理之中。而錄影片段亦顯示當時有示威者用雨傘等襲擊事主。裁判官裁定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照射以傷害警員,行為構成毆打,又指眼睛屬人體脆弱的部位,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判囚無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