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學生終審上訴失敗 官指煙霧餅屬爆炸品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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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天駁回關迦曦的終審上訴。
公開大學學生關迦曦在2015年於金鐘被警方截查時,遭搜出16個會發出煙霧、但不會爆炸的「煙霧餅」。他否認控管有爆炸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3個月。他在服刑完畢後,就定罪提出終審上訴,終審法院今天(9日)宣判,裁定煙霧餅屬《刑事罪行條例》所指的爆炸品,5名法官一致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終院法官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爆炸品的定義,應跟隨《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即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法官指出,《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即使前者屬規管性質,後者則屬懲罰性質,但都是構成一套完整法則的不同部分,所以兩者的定義應該通用。換言之,在解釋管有爆炸品控罪時,為產生煙火效果而製造的煙霧餅亦是爆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