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工涉雷射筆照警長眼 獲判襲警罪不成立

202007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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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澤光(右)獲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洗車工人被指於去年12月在旺角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警車內一名警長報稱遭光線射中雙眼兩秒,使其雙眼不適。洗車工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案件早前在西九龍法院經審訊後,法庭今(15日)裁定他兩罪罪名不成立。
33歲被告林澤光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236,及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長3236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裁判官早前頒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公開他的姓名等能識別其身份的資料,但允許披露其警員編號。
警長的證供指,事發時他坐在警車前座乘客位,他見有雷射光束照入車內,光線射中他雙眼2秒,他看到一名手持雷射筆的男子,遂落車追截,最終將被告制服拘捕。由於他的視線離開照射者僅1秒,故他肯定照射者是被告。
但裁判官裁決時指,警長被光線射中後,轉身連同落車所花的時間理應不止1秒,應是辯方所提議的3至5秒,若他的視線離開照射者3至5秒,他的認人證供便存有疑點。
據警長形容,照射者身高1.7米、穿灰色上衣及戴黑色眼鏡。裁判官認為,有關特徵並非特別罕見,當時現場聚集的人群眾多,警長未有憑容貌,只是憑身高及衣着辨認出被告,其實並不穩妥。
此外,警長聲稱照射者以右手手持雷射筆,但被告被捕時卻在左前褲袋被搜出雷射筆,裁判官質疑,若被告是照射者,為何他會將雷射筆放入左褲袋,而非右褲袋?基於各項疑點,法庭不肯定被告就是照射警長的男子,因此判他襲警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又認為,被告警誡下只是說「阿sir,玩下咋」,卻從未招認有襲擊警員,而且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連貫性亦受爭議,法庭未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傷人,故亦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