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鎅村代表橫額再鎅警長臉 罪成判囚2年

202007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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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羅炎達今被裁定刑毀和傷人兩罪罪成,判囚2年。
七旬退休翁疑因租務糾紛,涉於兩個月內3度鎅爛村代表的宣傳橫額,他被人發現後打算離去,一名休班警長見他可疑打算截停他,他卻用鎅刀鎅傷警長的臉頰。涉事老翁經審訊後,今日(23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刑事損壞和傷人兩罪罪成,裁判官斥責他出手殘忍,最終判他入獄2年,另就損毀他人橫額罰款1000港元,及賠償70港元。
73歲被告羅炎達被控於去年9月18日和10月31日,在上水東慶路東慶堂外,共毀壞4幅屬廖興洪的橫額。他另被控於11月21日,在上水圍一帶毀壞11幅廖興洪的橫額,及傷害警長X。他今被裁定一項刑毀和一項傷人罪成,餘下兩項刑毀罪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被告故意突襲警長X的頭部,立心傷害對方以趁機逃之夭夭,慶幸他當時沒鎅到X的眼簾,否則X隨時永久失明,後果堪虞,而X現已復原,沒有留下疤痕。裁判官直言理應判被告2年以上的監禁,但因裁判法院有判刑上限,故最終判他入獄2年。
裁判官裁決指,在首兩項刑事損壞的控罪中,控方主要依賴村內閉路電視影像的證供,但鏡頭距離現場甚遠,疑犯又不斷擰頭,令人難以看清容貌,法庭難以判定疑犯與被告有關,故裁定該兩罪罪名不成立。
就餘下的刑毀和傷人罪,控方案情指有村民發現有人破壞橫額後,到現場視察並發現被告,當時被告手持反光物體,村民相信是利器,故只從後跟縱,直至警長X現身並制服被告。裁判官認為村民和X的證供一氣呵成,承上接下,接納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對於被告辯稱涉案刀片是用作修甲,他沒有鎅破橫額或傷人,裁判官拒絕接納這說法,直斥其解釋荒誕無理,推斷X是在漆黑環境下對被告的攻擊防不勝防,避無可避下面部中刀,最終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律政司在分析此案案情時,「低估了罪案的嚴重性,令法官在判刑時有約束」,直言「律政司係準備案情的人,不可能不知被告是蓄意襲擊,係我會放區域法院」,認為案件若放到一個「恰當或適合的律政司手中」,會較能反映事情的嚴重性。他解釋在香港的司法機制下,主要是律政司負責定案件在那類型的法院裁判,而考慮的因素主要是案件量刑的時間。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亦認為,檢控人員在考慮法院時「忽略了案情及罪行的嚴重性」,案件放在裁判法院處理等於「設了兩年的量刑前設」,令法官在裁判時權力受限。而案件中的行為明顯是故意傷人,又有鎅刀等攻擊性武器,理論上量刑不會在兩年以下。她又指幸好法官在判決時,表明判罪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案件應不會成為指引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