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非法集結案押後至9.18再訊 控方指有潛逃風險促禁離港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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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離開法庭。(胡家豪攝)
壹傳媒黎智英與14名民主派人士,被控於去年8至10月期間,多次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已轉介區院審理,並於今午(30日)首次在區院法官席前提訊,法官今日會借用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法庭進行聆訊,其中涉及當中3案共5罪的黎智英,透過律師表示將會不認罪。案件將押後至9月18日再訊。
控方指,15名被告中,6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蔡耀昌及梁耀忠,在保釋期間犯案,即在6月4日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故要求法庭增加上述6名被告一項保釋條件,即不可離港。控方指案件現已轉介區院,加上即將排審期,認為他們有潛逃風險。
辯方律師俱表示反對,其中黎智英的代表律師表示,涉及六四集會的傳票案早在6月12日提訊,而今次涉及的4宗案件對上一次提訊日期是本月15日,當時控方也沒有提出增加保釋條件,律師表示在7月15日至今日並沒有任何重要改變,故保釋條件理應維持不變。法官考慮後拒絕控方申請,全部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黎被控2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被罪,每罪最高可囚5年,如果最終定罪超過1項,最高更可共囚7年。黎今午約2時抵達法院。他身穿棗紅色西裝外套、直間條恤衫,下車後始戴上口罩。
15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民主黨的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楊森、前主席何俊仁及前副主席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及區諾軒;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4宗案件分別涉及去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和10月20日共4次遊行,黎涉及第1至第3次的遊行。15被告早前各獲准以每案現金1000港元保釋。
辯方律師今午向法庭表示,區諾軒將會認罪,吳文遠、梁國雄、梁耀忠、蔡耀昌等4名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而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10名被告將會不認罪。當中表示將認罪的區諾軒押後至12月23日進行認罪答辯,其餘14名被告全部押後至9月18日再訊。
去年8月18日的案件共有9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等,他們同被控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去年8月31日的案件共有3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他們同被控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去年10月1日的案件共有10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楊森、何俊仁等,他們同被控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案的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等4人,另被控在去年9月30日於終審法院外的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們4人亦被控1項屬上述控罪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
去年10月20日的案件共有7名被告,當中不包括黎智英。在該案,楊森、何秀蘭、梁國雄、吳文遠、黃浩銘、陳皓恒等6人,同被控去年10月20日1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同案的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等4人,另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在終院外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該4人亦各被控1項屬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
案件編號:DCCC 534-537/2020
黎智英官司纏身:https://hk.on.cc/fea/laichee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