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凌駕本地法律 陳曼琪:人大常委會按憲法解決立會真空期

2020080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立法會真空期如何解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港府昨(7月31日)以疫情嚴峻為由,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原定於今年9月6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至明年9月5日舉行,並已尋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指示,如何處理因押後選舉而衍生的立法會「真空期」問題。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應用最簡單方法過渡立法會真空期,而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則指《憲法》凌駕於本地任何法律,人大常委會只需按《憲法》第31條及67條作出指示或決定,便可解決問題。至於釋法與否,暫時則意見不一。
對於解決議會一年真空期的問題,政界目前一般提出3個方案,分別是由行政機關委任「看守議會」、設立臨時立法會和延長現屆立法會1年任期。譚耀宗傾向用簡單方法處理這一年的過渡期,希望疫情過後能如常選舉,不想把事情弄得太複雜,惟他指最終的解決方案需由人大常委會共同決定。而陳曼琪則指出,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31條及67條便可處理當中產生的憲政問題,不受任何本地法律規限,也不受《立法會條例》第11條有關立法會緊急會議規限。
她解釋,《憲法》第31條及67條清楚列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及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故中央可根據憲法行使權利,而不受本地法律約束。另根據《基本法》第69條「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當中並無列明每屆任期必須「連續」或「不能中斷」,有一定靈活性。加上第158條又寫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由此可見,《憲法》與《基本法》一脈相承,人大常委會有自由度、有最大程度及範圍處理香港的憲政問題,以免出現憲政危機。
另一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據他了解,若以「看守議會」的方案處理,或可不涉及修改《基本法》,因委任的任期與議員的4年任期無關,但「看守議會」是有權限的議會,只處理聽取特首宣讀施政報告、審議財政預算案等有限度基本運作。至於後兩個方案都會涉及修改《基本法》第69條,即香港特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的有關議員任期的規定,因這樣的議會意味將擁有與正常議會一樣的權責,即可如常召開事務委員會、審議非緊急法案等。
至於解決立法會真空期問題需否人大釋法則有不同意見。陳曼琪認為並非單單就法律作出解釋就可,而是需要就有關憲制問題作出決定及指示,意義遠大於釋法。但有行政會議成員指政府決定押後選舉,人大有機會需要釋法。
就早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DQ)的4位現任立法會議員,又有否機會成為真空期的議員。陳指出,人大常委有權根據《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04條,將剛被選舉主任DQ議員排除於立法會真空期外,喪失資格。有行政會議成員則認為,即使部分議員被DQ,但作為現屆議員,理應有資格過渡,惟最終仍要人大常委會作最後決定。
《憲法》及《基本法》相關條文:
《憲法》
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基本法》
第6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第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