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認藏武囚8月提上訴 高院指判刑非過重

2020080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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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日駁回兩名於集會中藏有武器的男子的刑期上訴申請。
兩名男子於去年7月27日元朗集會當天,在元朗朗樂路分別管有伸縮警棍雷射筆,以及丫叉鋼珠,他們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被判監禁8個月,惟不服判刑過重提出上訴。高院今早(6日)駁回二人的申請,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人為26歲的銷售顧問翁偉成及24歲文員的朱梓雲。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此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引,法庭要視乎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有關武器的性質、能引致的傷害程度及管有該武器的最終意圖去量刑。而以本案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在元朗曾發生的事情、現場情況、和上訴人理解的集會目的而言,預期當時會出現使用武力的狀況並非不合情理,但並非每個參加者都會帶備武器。
法官指兩名上訴人均穿着一身裝備,在當時身處集會現場,可見在有需要時付諸武力的心意不會微小,若說沒預期會出現武力狀況,猶如掩耳盜鈴。
而二人分別管有伸縮警棍、雷射筆、丫叉及彈珠,該些武器的殺傷力在近距離使用時威力亦不小,即使是為了自衞亦要負刑責。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或許是合理範圍內偏高,但並非明顯過重,而且亦有恰當地給予兩申請人1/3的認罪刑期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