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中雷射光喊眼痛 未證意圖男子脫藏武罪 

2020080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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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於觀塘法院獲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一名青年被指在去年中秋節晚上,用雷射筆照向警車內的警員,令警員眼睛感到刺痛,因此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名青年否認控罪,經受審後今日(6日)於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接納被告是發射雷射光束的人,惟他當時與警車相距50米,要在街燈照明下觀察警車內情況,並非易事。
而從有關警員證供中,亦未能肯定車外人士可看到車內情況,故不能排除被告當時看不到車內有人,而光束亦非以警員為目標,充其量只可以說是以警車為目標,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以雷射筆傷害警員,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健樂(26歲)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13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共廁所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圖使用。辯方在裁決後作訟費申請,惟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遂拒絕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