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業主4次懶理僭建清拆令 判入獄2月緩刑18個月

2020080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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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指業主先後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惟業主仍堅持不履行清拆令。
屋宇署今日(9日)指,1名業主因4次未有遵從《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於上水莆上村、4層高及每層樓面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2個月,緩刑18個月及罰款1萬港元。
屋宇署指,該業主被署方先後提出3次檢控,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5萬港元。惟該業主仍堅持不履行清拆令,署方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今年6月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3次拒絕遵從該清拆令的定罪記錄,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背景報告後,於上月28日作出有關裁決。 
署方指,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