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燒人案 圍觀夫婦脫行為不檢罪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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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雲(圖)偕丈夫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馬鞍山一名男子去年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身處現場圍觀及喧嘩,因而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今(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於宣讀裁判理由前,特別強調法庭僅考慮法律問題,無意挑起「講下粗口都有罪」或「有人被點火都無事」等政治爭拗。
事發於去年11月11日,男子X因喝斥黑衣人破壞馬鞍山港鐵站,而遭黑衣人毆打。及後黑衣人逃去,X則留在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與圍觀群眾互罵,女被告陳海雲(33歲)被指當時大罵X:「返大灣區啦!」,男被告鄺耀文(39歲)則被指斥X:「你走啦,中國人。X你老母!」,然後就有人向X淋潑液體並點火。
控方指稱被告在過程中曾多次辱罵X,惟被告只承認說過上述兩句話,其他一概否認。裁判官指現場錄音難以分辨眾人聲線,故接納被告的說法,但認為他們的行為足以構成喧嘩。
惟裁判官亦指,被告雖以「極不友善」的態度對待X,又向X施用群眾壓力,惟相信他們並沒意圖傷害X,或讓X害怕會受傷害,他們只是想令X面目無光地敗走,言語中亦沒顯示他們想利用暴力解決事件。
裁判官強調,當時「互罵」現場未見有人要生事,在場人士表現克制,只是動口不動手。而X在盤問時,亦承認留在現場對罵是出於不忿,並同意留下比離開較為安全,因他是害怕的再次遇上黑衣人,而非與政見不同的人互罵。裁判官更指,X言語的粗鄙性與他人相同,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法庭認為X當時沒有驚慌,亦不相信他害怕會受到被告傷害。
至於X遭點火焚身,裁判官稱縱火出於被告的意料之外,雖然當被告語畢後,X隨即遭黑衣人焚燒,惟沒有證據顯示黑衣人是因被告的言論才犯事。
辯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惟遭裁判官以被告行為自招嫌疑而駁回。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透露,事主對裁決感到不開心和覺得不公道,她則認為決並沒有彰顯公義,希望律政司考慮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