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港區國安法無違反基本法 首名被告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今天(21日)頒下書面判決,裁定《港區國安法》沒有違反《基本法》,駁回唐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並要他支付律政司的訟費。高院暫定下周二(25日)處理唐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唐英傑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逼使任何申請保釋的被告人須招認有罪,但法官認為唐是錯誤解釋條文。法官指出,該條亦無剝奪被告獲得保釋的權利。在絕大部分個案中,保釋申請的結果並不會因《港區國安法》而有分別。
雖然《港區國安法》案件要由特首委任的法官審理,但個別案件由那一位法官審理,決定權是在司法機構,法官亦必須遵從法官誓詞依法審案,不受外來干擾。此外,《港區國安法》對罪行規定了最低刑期,但法官指這並無削弱法官判刑之權力。法官舉例指在現行法律中,謀殺罪也是法定必須判處終身監禁,法官亦無酌情權輕判。
法官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具法律效力的英文版,並無影響市民的權利,就如《基本法》及其他在港執行的全國性法律,也是以中文版為準,並不會因此影響其效力。
法官又指出,申請人如欲申請釋放,適當的做法是提出保釋申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只適用於有人被不合法羈留的情況,申請人是獲裁判官考慮後遭下令還押,是有其法律依據,因此人身保護令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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