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守行為藏鐵通堅持起訴 裁判官斥律政司苛刻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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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沙田法院被判監10天。
21歲男生於去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被警方截查,被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警誡下他表示怕遭政見不同人士襲擊而用作自衞。男生今(31日)於沙田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質疑律政司讓持刀被告守行為,但就拒絕本案被告的同樣要求,並堅持以《公安條例》起訴,法庭只能判處禁閉式刑罰而別無選擇,無奈判被告監禁10天。
被告司徒浩燊,今天剛滿21歲,他於香港科技專上學院修讀日本語言及文化研究。他承認於去年11月5日晚,在公眾地方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
辯方表示曾兩度要求律政司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但均遭拒絕,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坦言覺得律政司「好苛刻」,要他判處令被告失去自由的刑罰:「律政司應該要好認真考慮畀個機會呢啲後生仔囉,不過依家已經太遲!」。
溫官又指,因為本案控罪屬《公安條例》,被告又剛滿21歲,故法庭除判勞教中心或監禁外並無其他選擇。如被告以鐵通攻擊他人或身處衝突現場,判處較嚴厲刑罰屬無可厚非,但被告當時非處衝突現場,鐵通雖有改裝過但危險性不高。
溫官指難以理解律政司為何要循《公安條例》起訴,令法庭判刑時失去彈性。而法庭過去亦曾處理過一些案件,被告持刀但沒有傷人,亦獲准守行為了事,與本案的處理手法落差實在太大。
溫官明言,要將被告判監感到十分遺憾,案發時的環境複雜且困難,即使成年人的情緒亦受影響,而被告當時只有20歲,故法庭應給予他機會,最終判他監禁10天。
辯方求情時,事發後被告已反省過,對自己的愚蠢行為感後悔,為家人構成沉重壓力亦感愧疚。辯方指鐵通是朋友給被告的,他當時不知道鐵通內灌有英泥。
案情指警方於去年11月5日晚在沙田大會堂外發現被告及3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截查,並在被告的背包上發現兩支權有水泥的鐵通,各重約147克。警誡下被告稱鐵通是朋友給他用作自衞,因怕被政見不同人士襲擊,他又指當時在現場是準備練習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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