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積金計劃成員作虛假聲明 被判12個月感化

2020090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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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會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向兩間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被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12個月感化令,期間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及不可再犯任何刑事罪行,這是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判感化令的個案。
被告曾於2013年1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强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强積金。被告其後於2017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外2間强積金受託人申請。積金局接獲申請後調查發現,被告在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積金局將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作出刑事檢控,被告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條例》規定,强積金計劃成員只能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强積金一次。若成員返港並再次參加强積金計劃,將不能再次以同樣理由申請。任何人士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過往曾有强積金計劃成員因同樣原因被定罪,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不等,當中包括在2014年,一名成員被判監禁21天。
積金局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會與警方及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此外,積金局亦備存紀錄冊,以核實申索人以往曾否以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强積金。
據積金局數字,2017、2018、2019年分別有36500、33800及30300宗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强積金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