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買賣合約限制少 議員轟漏招

2020091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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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售公屋物業的決定,曾有公屋居民提出司法覆核。
政府出售公屋商場、街市和停車場的決定,源於房委會2003年沙士後面對財赤,遂出售轄下的非住宅物業予領匯套現。公屋居民盧少蘭2004年曾就此提請司法覆核,質疑政府違反《房屋條例》中須向有關人士提供「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的法定宗旨。
惟終審法院裁定房委會勝訴,判詞指出該會有處置財產的權力,「確保提供設施」並不代表該會必須為直接提供者;倘已備有該等設施,即使由第三者提供,房委會亦已確保提供該等設施。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房委會的契約條款一般會有若干規定,如福利設施的最低樓面面積、分攤公共地方維修保養的比例等,只要新業主「有提供」並符合其最低的要求,不論大小、或設施狀況為何亦不會違反規定。
議員譚文豪認為,當年政府出售物業時,未有在買賣合約上嚴謹地限制新業主顯然屬漏招。而公契和地契條款軟弱無力,無法約束業主的發展方向,更何況各部門連基本的權力都未有盡力行使;即使政府有「確保提供」的責任,卻無執行的法理依據,問題已成「死結」。譚認為,如領展再放售物業,如情況合適、符合市值可考慮投標回購;另可在一些缺乏民生商舖的地區興建市政大樓,以作為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