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涉大圍站外襲警 官拒納警證供脫罪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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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利尚寯脫罪後表示可能會有跟進行動。
兩名男女分別被指於去年9月1日在大圍站外襲警,女被告被指以雨傘打警司手臂,男被告則被指在其女友被推後襲擊另一警員的胸口。他們分別否認一項襲警罪。早前於沙田法院受審。案件今天(16日)裁決,裁判官溫紹明認為警員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證供與事實不符,明言若警員可以冷靜點,理應可避免衝突,最終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裁判官裁決指,案中其中三名警察的證供與辯方片段不一致,故裁定三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反觀32歲男被告利尚寯證供清晰直接,與片段脗合,故接納他的證供。
裁判官表示,雖然男被告和女友在案發時表現激動,但只是尋常打扮,更沒有阻礙警員執法,警員不應不由分說大力推男被告的女友,最終因警員使用不必要武力,令男被告覺得有必要推開警員,以阻止警員使用武力。裁判官分析,男被告當時架起前臂推向警員,不算是攻擊動作,雖然力度不小,但比起警員用胸部頂向男被告和女友,神情兇惡,利的表現屬合理兼合乎比例。
裁判官裁定,42歲女被告盧錦玲襲警罪的事主警司,是在追截疑人期間意外碰到女被告的雨傘,令女被告右手連雨傘向上提起,另因身體被撞而向前行了數步。裁判官表示,女被告當時只是途人打扮,一手拿傘一手拿餸,即使警方認為女被告襲警,大可以截停她後將她帶到一旁調查。若在場警員冷靜一點,便有機會發現事件純屬意外,但警員卻將女被告壓向牆,實屬不必要。
裁判官明白警方近年執法時受到極大壓力,面對衝突時安全屢受威脅,但案發時並非示威現場,若警員可以更冷靜,便可避免衝突,最終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即為兩名被告申請訟費,指男被告當時詢問警員為何推他的女友,被捕後又再一次講述事件起因,認為警員若如實寫證人供詞,律政司或有不同意見,認為警員誤導控方。控方則稱有指示要反對訟費申請,裁判官聞言笑說:「有時指示都可以好唔合理。」最終批出訟費。
此外,辯方又指警員作供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要求法庭跟進,惟裁判官自言沒有司法權限處理。辯方則指政府有公告,指法庭若認為警員作證供,可轉介跟進。裁判官回應:「原來我哋咁大權,不過我冇嘢想表達。」
裁決之後男被告在庭外表示,要感謝拍攝事發經過的人士,明言若非有片段佐證,案件結果或會不同。他不排除就案件有跟進行動。其女友則指男友在事發後屢受滋擾,當中更有恐嚇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