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爆男警痱滋 地盤工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9月25日判刑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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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曉麟被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灣仔警察總部去年6月26日晚被示威者包圍,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涉嫌參與暴動及打爆一名便衣男警的「痱滋」一案,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裁決,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則不成立,而他在受審前已承認未按法庭指令歸押罪。法官直言本案量刑相當困難,一方面案件發生在警察總部外,警總是標誌法治的重要機關,加重了案情嚴重性;另一方面被告當晚的行為相對輕微,有別於其他暴動案常見的情況例如掟磚及襲警等。法官需時考慮量刑,遂將案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中六畢業後曾修讀護理學院的課程,但未完成課程便投身社會工作,被捕前任職建築工人。辯方呈上由被告、其家人、舊同學好友、中學老師及校長所寫的信件求情,力證被告品性平靜,為人不主張暴力,今次犯案有違他的本性。
被告多名舊友亦讚他為人正直善良,是謙謙君子,他並非仇警,平時參與遊行亦保持理性,相信案發時他或受現場氣氛影響才一時衝動犯案。其中有人批評政府表現未如理想,令包括被告在內不少年輕人感到迷失,因而做出錯誤決定。
辯方指本案案發時間短,可謂「13秒的暴動」,當時無人預計到張金福會出現,故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辯方又指,過去一年反修例運動的成因複雜,香港社會充斥負面情緒非常撕裂,雖明白法庭不能為社會事件定對錯,但被告過往無案底,他沒有理由無緣無故干犯嚴重罪行,希望法庭判刑時不要見樹不見林,能以人性化角度思考,格外開恩給予被告輕判。
主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表示,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不論他們認為自己的動機只是伸張正義或譴責「警暴」。控方三名證人均是誠實證人,當中受襲後「痱滋」爆裂的警員張金福已盡力向法庭道出當晚他奉召返灣仔警署時,沿途在他身上發生的所有事情。
被告在審訊期間亦有作供自辯,法庭耳聞目睹他在庭上的供詞。被告就襲擊一事解釋,稱他當時眼見張金福撞倒一名女子,他擔心張還會襲擊在場其他人士或衝擊警總,為了防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自衞,他才對張施以「兩拳一腳」將其制服。法官批評被告說法明顯是削足適履,並不可信,反而認為他是為了報復才追打張。
被告在答辯時已承認案發時與其他示威者搬「鐵馬」,用雜物堵塞警察總部車閘的出入口,亦承認他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膠紙、垃圾袋和雨傘遮蓋警總外牆的閉路電視攝錄機。
法官指出,被告和其他示威者明顯地做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觀乎當晚數以千計的示威者為政治訴求而包圍警總,用雜物堵塞警總每個出入口,在建築物的外牆上塗鴉,噴上侮辱性的字句,有示者為掩飾身份,以垃圾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這些擾亂秩序的行為均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已符合非法集結控罪元素中的「訂明行為」。
法官指,張金福被其他示威者追打時,被告「加入戰團」乘混亂對張施以「兩拳一腳」,其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的。被告視其他集結在那裏的人為「同路人」,他們有著共同目的。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只要任何參與這非法集結的人(包括被告)一旦破壞社會安寧,例如使用非法暴力去襲擊他人,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同屬參與暴動,因此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張金福的傷勢,法官指「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原因可能正是有關情況實屬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對於張稱痱滋因襲擊而導致即時爆裂,法庭有所保留,因為張在警員記事冊內沒有作出相關的即時記錄,他也沒有在當晚即時拍攝口腔的傷勢。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襲擊引致張身體受到實際傷害,故僅能裁定被告較輕的普通襲擊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