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案 律政司拖足14日終上訴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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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獲放生,律政司終提出上訴。
壹傳媒黎智英於2017年六四集會上,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雖有相有片,證據確鑿,案件亦表證成立,但裁判官最終於本月3日裁定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黎又獲「放生」,引起各界不滿。據了解,拖延14日後,律政司決定於今日(17日)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就有關裁判官對該案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今日(17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請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據悉,律政司研究法律觀點後,決定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裁判官鍾明新當日裁決表示,雖然事主X在案發後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並需向精神科醫生求診,但法庭無法判斷X的症狀,是否與黎智英指罵X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又指X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多次迴避簡單問題,事發被罵後仍「笑笑口」,並如常工作3小時,故認為X並非真的受驚。
大律師龔靜儀認為,律政司應重新檢視所有證據,又指法庭因事主X沒有表現出驚慌而不信納其證供方面,龔直指,每個人當下應對威脅的反應都不同,更何況受害人當時正在工作,若貿然離開採訪現場,也難向上司和公眾交代。
律政司絕對有權力提出上訴,若選擇提出上訴,一般而言須在14天內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即要求原審法官撰寫報告,詳細解釋判決理據等,並交由上訴庭判斷是否上訴得直,一旦上訴得直,則會發還裁判法院,並交由其他法官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