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掟汽油彈改判勞教 上訴庭指讚他優秀屬過譽

2020092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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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對裁判官讚本案被告優秀不以為然。
15歲男生為發洩對政府、建制派及警隊的不滿,今年1月深宵時分向着無人的馬路投擲汽油彈,他早前在屯門法院兒童庭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18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刑期得直。上訴庭上周四(17日)改判他入勞教中心,今日(22日)頒判決書解釋理據,指原審判刑明顯不足並原則上犯錯,以本案嚴重性而論,雖然被告未成年,但仍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另外,上訴庭對原審裁判官形容被告「優秀」亦有保留。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表示,香港人煙稠密,居住及工作環境擠迫,一旦發生火災後果往往十分嚴重,因此縱火罪必須從嚴處理。雖然基於相關的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上訴庭並無為縱火罪訂下量刑指引,但法庭一直以來對縱火犯都會判處即時監禁,即使犯事者未成年,除非案情特別輕微,或有極特殊情況或很強的求情理由,判處感化都不合適。
潘法官指本案屬嚴重的縱火行為,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以及是在另案保釋候查期間犯案,屬於加刑因素,判拘留式刑罰是唯一選擇。雖然感化條件之一是要被告在院舍接受9個月住宿訓練,但始終不能與羈留在懲教機構相提並論。
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完全無提到有關懲罰和阻嚇等判刑因素,難免讓人覺得她只考慮被告更生,而忽視其他判刑因素。
至於原審裁判官形容被告「優秀」,上訴庭亦認為有商榷之處。潘法官指被告雖曾參與屋苑邨巴路線重組活動等地區服務,但說他樂於服務香港是有點誇大。而且被告學業表現平平,曾於中三留級,操行方面亦有小問題,形容他為優秀,實有過譽之嫌。潘官認為被告鹵莽、守法意識薄弱,易受別人影響,父母亦承認對他監管無效,這些因素原審裁判官似乎都有所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