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終極敗訴 終審庭指沒直接收款非重點

202009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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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日頒布裁定Uber司機上訴失敗的理據。
24名於警方「放蛇」行動中的Uber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他們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於本月初被裁定終極敗訴,終審法院今天(23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判決理據。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認同原審裁判官及高院原訟庭法官的裁定,拒絕接納上訴司機一方對《道路交通條例》涉案罪行條文的解釋。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司機是純粹為了稍後獲取報酬而容許乘客乘搭他們的汽車,而他們必然知道並懷有意圖有人會為該程車付款,便已觸犯取酬載客罪。終院同意裁判官及原訟庭的見解,此罪毋須證明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的載客合約關係。
終院認為,上訴方指司機與乘客須有合約關係才可成罪的說法,並沒有理據支持。在理解「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一句時,要着重的是載客的性質或情況,不論最終報酬是由乘客或其他人支付。終院亦不同意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的詮釋,會令受僱司機在接載僱主朋友家人時誤墮法網的說法。
雖然本案相關法例訂立時,Uber應用程式並未出現,但終院認為這不代表法例便不能將相關的行為刑事化。總括而言,終院指出控方要證明載客取酬罪,須證明涉事汽車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並且屬業務或商業安排,當中乘客會為該安排付款,不管是付給駕駛者,或者付給第三方均可。以本案案情而論,已滿足了上述條件,因此原審判上訴人罪成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