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雷射筆射警車判脫罪 官指女文員自招嫌疑拒批訟費申請

202009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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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嵐(左)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判脫罪。
年輕女文員被指在在葵涌警署外,用雷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因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案件今(25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指事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被告裝束亦與一般文員無異,不相信被告有預謀照射警員。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認為她自招嫌疑,拒絕被告訟費申請。
24歲被告王海嵐,報稱任職文員。她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控方案情指,當日凌晨12時許,警車自葵涌警署駛出時,有綠色光束射進警車,坐在車廂中排的警員被射中。警誡下被告回應說:「我都知照警察唔啱,我下次唔敢喇」。
拘捕被告的女警審訊時承認忘記在搜出雷射筆後即時警誡被告。裁判官認為女警做法有違查問規則,對被告造成不公,早前已剔除被告所作之招認。被告庭上自辯時則指,工作中會使用到雷射筆,事發時正與男友散步。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亦裝有鐵絲網,被告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遑論瞄準警員並作傷害。當時現場一帶沒有示威,而涉案警車只是剛巧經過,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雷射筆射警。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就在附近,其當時裝束無異於一般文員打扮,認為被告的解釋合理,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