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首回應修訂傳媒代表爭議 稱可方便真正記者採訪
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人士,不再符合有關定義,故部分網媒、學生記者及公民記者等勢受影響。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明白對有關修訂會持有不同看法,惟他強調有關修訂不會影響記者的採訪工作,反而認為修訂可方便到真正的記者進行採訪。
鄧炳強接受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訪問,首次回應有關修訂的爭議,他表示過去一年的反修例事件中,見到傳媒生態有轉變,例如以往記者一向很合作,不會刻意阻礙警方工作及不會攻擊警員,但過去一年部分穿黃背心的「記者」作出違反這些原則的事,包括參與遊行、攻擊警員及搶犯等。他續稱,修訂通例後,「黃背心記者」仍可在橙帶外採訪,而真正採訪的記者就可以在一些場景下行近一些工作。他形容,警方在陽光下做任何事,有關安排不是害怕記者。
被問及很多國際城市,傳媒要進入警方封鎖線內採訪要警方發牌,本港會否參考有關做法,鄧稱警方無任何前設,政府新聞處亦有登記準則,警方相信新聞處的專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