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陳凱欣非妥為當選判決 終院詳細交代理由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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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於本月18日已裁定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在2018年立法會九龍西選區補選勝出的陳凱欣,早前被高院裁定並非妥為當選,陳及選舉主任其後提出終審上訴,但終審法院於本月18日開庭聽取律師陳詞後,已拒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陳即時失去立法會議席,終院今天(28日)頒發判決理由書,詳細解釋判決的理由。
在該次補選當中,選舉主任郭煒勳指報名參選的劉小麗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劉不具參選資格。劉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年5月判裁定陳凱欣並非妥為當選時指出,選舉主任在裁定劉提名無效前,未有給予她申辯機會,這是違反程序公義。
終院在判決理由書指出,高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參選是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重要公民權利,選舉主任在褫奪參選人此重大權利前,必須要給予參選人申辯的權利,並在聽取解釋後才作決定。況且,本案的選舉主任並無表示,就算劉有甚麼解釋,他最後都是會得出相同結論,因此其決定確是令選舉出現重大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