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學助理涉摸學生下體 因事主證供不一脫罪

20200929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馬文煒獲裁定所有非禮罪名不成立。
中學男教學助理涉嫌在兩個月內,先後5次在校內及住所非禮兩名中一男學生,他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早前被裁定其中一罪表證不成立,今(29日)在九龍城法院再獲裁定其餘4罪不成立。裁判官指兩名事主在審訊過程中多次轉換證供,法庭不能確定被告的觸碰不是意外造成。不過裁判官裁決後直言,被告沒有保持師生應有距離,甚至與他們在狹小空間中同坐一椅,行為不妥惹人懷疑。
33歲被告馬文煒,被控於2019年5月底在何文田一所學校非禮男童X。其餘4項控罪,則指被告分別在2019年6月某2天,在其大埔住所非禮X;及在五月底某天,於住所非禮X及男童Y。法庭早前裁定其中一項針對X的非禮指控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X聲稱被告曾以幫他拉筋為名,抬高他的雙腿抓他的下體,令他感到冒犯。惟裁判官質疑若被告手捉X的陰莖,根本不能為X完成拉筋動作。而事後X不但沒有向人投訴,更主動相約被告游水,故認為X的描述並不合理。
就着其他指控,X和Y在接受盤問時,均就非禮過程說出不同版本,甚至推翻他們在主問時的說法,法庭因此不能確定事發經過,也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意外觸碰事主。
此外,辯方挑戰被告口供及錄影會面的呈堂性,指被告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招認。裁判官亦認為,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是在午夜進行,當時已是他被捕後數小時,法庭不能確保被告經過數小時的折騰後,精神狀態是否仍適合錄取口供,加上當時警方只向被告提及第一項控罪,在錄影期間才「打蛇隨棍上」查問與其他控罪有關的事情,認為警方做法對被告不公,故拒絕讓相關的錄影會面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