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移民20年後回流 遭堂妹報警指控非禮

2020100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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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開審。
39歲男商人被指23年前在家中,對當時年僅8歲的堂妹觸摸及指插私處非禮,他同年舉家移民加拿大至近年才回流返港,堂妹在家庭聚會跟他碰面憶起往事決定報警。男商人否認2項非禮罪,並出示護照指事發時根本不在香港,案件今(6日)在東區法院開審,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明天會決定是否出庭自辯。
現年31的女事主X供稱,小學時每周有2至3次被帶到伯父、即被告父親家託管。在1997年5至6月期間,當時她只有8歲,一天她在伯父家的房間玩電腦時,年約16歲的被告突然入房抱她坐在自己大腿上,並伸手入其內褲內,用手指插其私處,直至她喊痛才停手。X表示當時感到害怕不懂反應,當晚母親替她洗澡發現其內褲有血漬,她只推說意外弄傷。
大約三星期後,X再被帶到被告家,當她在房中溫書時,被告突然出現重施故技:「扮教英文但越行越近」,並伸手入她的褲內摸及指插她的私處數分鐘。X形容當時:「驚到一個點僵硬咗乜都唔識反應」。
之後被告更脫下她的內褲,X感到憤怒終於大叫:「你夠嘞!」被告應聲停手,但隨即用手蓋住X的口着她不要作聲,之後離開房間。X多年來沒告訴過任何人,直至2017年始首次向家人透露,去年報警。
辯方則指X對被告的指控跟本全為捏造,更出示被告的護照稱他在1997年3月21日已入境加拿大,直至2009年才有回港紀錄,要求法庭接納為不在場證據。惟控方質疑,該護照未有列為證物也無經過鑑證,而且表面上只能證明被告在事發前入境加拿大,因出境加拿大時毋須蓋印,故不能證明他事發時是否曾回港。況且辯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只持有一本護照。
辯方亦指難以相信X隱藏此秘密多年,而期間仍有跟被告聯絡。辯方呈上二人在2015-16年間的短訊對話,還有多年來的家庭聚會合照,指X對被告完全沒有抗拒或驚慌之感。
X回應出於禮貌,在被告找她時會作簡短回應,強調一直「有意無意唔會同佢太接近」。辯方更指X其實一直情緒不穩,2017年曾用較剪作狀要傷害自己胞兄,與父母關係也近乎破裂,X不同意。
辯方甚至稱,X在8歲被母親問及為何下體流血時「已經識講大話」,認為她「年紀越大講越多大話」。但X哭著強調當時自己只有8歲,因為害怕及無助而不敢告訴母親:「唔知驚咩㗎,發生咗啲咁恐怖嘅事,唔知點講」,至今她依然百感交集:「憤怒、羞恥、委屈、害怕、無助,一路好想同人講,我都唔知點解20年後先夠膽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