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洪瑞珍」控港商侵權 達成和解獲賠20萬元

202010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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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洪瑞珍」控港商侵權,獲賠20萬港元。
台灣「洪瑞珍三文治」之後人洪峻聲及洪勝鏘於今年1月入稟香港高院,指香港的「洪家手作洪瑞珍三明治」侵犯其商標,要求法庭禁制後者的製造商及零售商的侵權行為。案件今天(7日)在高院原訟庭提訊,原告洪氏後人最終與兩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同意停用「洪瑞珍」商標,並願意賠償20萬港元。
本案原告為洪峻聲及洪勝鏘,兩被告則為鈺滿堂實業有限公司及張乙家(「水晶屋」的經營者)。原告在興訟後,兩被告未有按規定在5月初呈交抗辯書,原告因此要求法庭直接判原告勝訴。法庭原定今天處理相關申請。
首被告鈺滿堂實業始終沒有抗辯,法官本來已裁定它敗訴,但次被告張乙家日前補交抗辯書,並無否認對原告負有法律責任,只爭議他與首被告的責任輕重問題,並表示欲盡快了結案件,法官遂建議休庭讓與訟三方進行商討。
結果在休庭個多小時後,三方終達成協議和解,而次被告就撤回抗辯書,法官亦撤銷先前針對首被告的判決,再按照他們的共識作頒令。
法庭先裁定兩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下令禁止他們再使用「洪瑞珍」和「HUNG RUI CHEN」的名稱。另外,首被告和次被告要分別向原告賠償16萬和4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