剷車司機藏士巴拿被控 因控方未能證明非法意圖脫罪

20201008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譚浩豐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梁柱鍇攝)
去年11月2日旺角一帶爆發反修例衝突,期間一名剷車操作員因涉嫌身藏士巴拿及鐵錘等,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8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辯方強調涉案物品是被告工作之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張天雁即日作出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加上警員供詞與口供紙所寫不一,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9歲被告譚浩豐,報稱剷車操作員。他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與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1支鐵錘及2包膠索帶。
拘捕被告的姓譚警員指,當晚在砵蘭街一帶執勤時,見到被告與5至6人集結在一起,他落車截查,對方卻開始逃跑。經一番追截後,他在渡船街對開將被告截停,並在其褲袋搜獲2個士巴拿,及在其斜揹袋內找到鐵錘等物品。
譚續指當時亞皆老街路面放有路障,但他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當日錄口供時,從沒提到路上有路障,也沒有提到被告與其他人聚集。
被告未有自辯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隨即作出裁決,指案發時現場沒有集會,控方不能憑環境證供證明被告的非法意圖,加上警員就現場環境的描述,其庭上證供與他的口供紙有出入,就着被告當時是獨自一人抑或與其他人在一起也有不同說法。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遂裁定被告無罪。